(一)基本资格条件
参加员额法官遴选、公开选调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省法院、中级法院员额法官遴选的人员,法官等级应当不低于省法院、中级法院设置的最低法官等级或者符合最低等级的任职资格条件,即报考省法院的法官应不低于四级高级法官或符合任四级高级法官条件,报考长春中院的法官应不低于一级法官或符合任一级法官条件,报考其他中级法院应不低于三级法官或符合任三级法官条件。
2.参加省法院、中级法院法官遴选的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报考民族偏远地区法院(指适用法律职业资格C类证书的中级法院)可放宽至高等院校法学类本科学历,或高等院校非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下级法院担任法官5年以上,具有遴选职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3.参加基层法院公开选调的人员为初任法官的,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期间从事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岗位工作应当满1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4年、3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
6.具备《法官法》《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遴选和选调
1.曾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过以上处分的;
2.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正在被调查或者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或政务处分期间的;
4.受过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
5.未入额法官调离办案部门5年以上且未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的;
6.与报考法院在职人员具有回避关系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7 14: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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