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区人民法院
关于员额法官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法官办案工作量和三级法院功能定位、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科学核定法官员额。以人员编制总数(人员编制数加核定文职人员数)为测算基数,按照向审判工作倾斜的原则,设定法官33%、审判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的员额比例(审判辅助人员中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比例暂定26%、16%、10%左右)。
高院统筹管理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员额,通过对各级法院人员编制的核定、分配和调整实现具体员额控制。根据三级法院功能定位、任务安排和实际情况,在三类人员各自员额总额度内,对各级法院员额比例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中院按33%、52%、15%员额比例试行;基层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可略高于33%,三类人员可按35%、52%、13%左右比例试行。各法院按照员额比例配置管理本院各类人员员额。
根据案件量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报请有关职能部门调整全市各法院人员编制总量,根据每年自然减员、增编数量、空额情况按比例补充各类人员。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大部分在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也有部分在综合管理部门工作。研究制定法官考核定岗方案,各院根据法官岗位职责及核定的各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员额数,进行分类定岗。定岗后归入法官职务序列的,计入法官员额;归入其他职务序列的,计入相应类别员额。根据现有岗位类别区分如下:
具有审判员职务,在法官岗位工作的人员:经考核符合法官留任标准的,计入法官员额;经考核不符合标准或本人自愿调离法官岗位的,由组织另行安排岗位,转入新岗位职务序列。
具有审判员职务,在非法官岗位工作的人员:本人申请转入法官岗位的,经考核符合标准,可经组织选调转岗计入法官员额;经考核不符合标准、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留在原岗位工作的,计入原岗位职务序列。
具有助理审判员职务,在法官岗位工作的人员:经考核符合法官留任标准的,计入法官员额。经考核不符合标准或本人自愿调离法官岗位的,由组织另行安排岗位,转入新岗位职务序列。
具有助理审判员职务,在非法官岗位工作的人员:本人申请转入法官岗位的,经考核符合标准,可择优选任转岗计入法官员额;经考核不符合标准、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留在原岗位工作的,计入原岗位职务序列。
上述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不在法官岗位工作的人员,改革后其法官身份、等级、待遇予以保留。根据法官员额缺额情况,因工作需要,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可通过组织选调(保留审判员身份的人员)或择优选任(保留助理审判员身份的人员)方式交流至法官岗位,计入法官职务序列。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9 09: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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