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辖兴隆山法庭及本辖区范围内的下列案件:
一、一审案件:
(一)刑诉法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二)行政诉讼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三)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破产案件。
(五)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
二、特别程序案件
(一)选民资格案件。
(二)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五)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三、申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案件。
四、催促票据权利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五、申诉、再审案件
(一)当事人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本院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四)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刑事案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
(五)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赔偿案件
(一)申请本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二)经确认违法,依法由本院受理的赔偿案件。
七、执行案件
(一)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行政判决,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被执行的财产在本辖区的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行政判决,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案件。
(三)外省、市法院委托的执行案件。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8 09:11:06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