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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1、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普通一审民事案件。
2、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本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
4、执行本院作出的或不服本院裁判经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均已生效的民事、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有关财产刑部分。
5、执行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
6、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借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二、民商事案件的起诉手续
1、起诉人必须提交书面起诉状,起诉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原告的名称、住所地、委托代理人、被告的住所地等。
2、证据材料:起诉人要写出证据清单,对证据来源、证明事项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证据用纸及书写要符合规定。
3、以公民身份起诉的诉讼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法人名义起诉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外案件应提交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在外国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的证明。
4、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请求司法救助,减、缓、免交诉讼费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司法救助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三、要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将各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包括邮寄送达地址、送达人、联系电话等填写清楚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