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信访工作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五项制度”,加强信访案件源头治理,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保证工作重心下移,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我院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每一案件应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每项程序,对案件进行信访风险评估。上一环节、前一程序对案件存在的信访风险,应认真评估,及时采取化解措施,并向下一环节、后一程序作出提示,做到提早发现、及时化解、消除隐患、防微杜渐。
二、立案庭信访管理部门应做好全院信访案件的接待登记、管理调度、催办督办、汇总上报工作。
三、对于已形成信访的案件,该案办案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业务庭(局)是信访案件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该信访案件的息访化解工作,杜绝重复访、越级访、进京访的发生。
四、对于有过激行为的来院信访人员,信访管理部门应即时通知责任部门妥善处理,责任部门领导及主管领导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抚、解释、疏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对于越级上访的信访人员,信访管理部门应即时通知责任部门派员接回,责任部门应做好信访人思想工作,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杜绝越级访情况发生。
五、对于重大复杂的信访案件,信访责任人应及时向责任部门领导汇报,研究解决措施,必要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研究化解方案,做好安抚、息访工作。如解决方法穷尽,仍不能息访的,信访责任人应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六、对于经本院登记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信访管理部门应在三日内交相关责任部门办理。信访责任人、责任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应及时约期接谈信访人,采取有效化解措施。信访责任人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七、对于正在程序中的信访案件,责任部门应做好上访人的安抚、解释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尽快办理。对于尚有诉讼程序救济的信访案件,应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对于诉讼程序已经穷尽的信访案件,应及时通过确认无理访、司法救助、剥离到相关部门等有效途径予以处理,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信访管理部门。
八、信访管理部门应定期通报本院涉诉信访情况,通报重大信访事件及相关信息,分析信访动向,以进一步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
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8 1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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