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联案件是指部分当事人或全部当事人相同的案件。
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裁判生效的案件。
第三条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本院正在审理或已经审结的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如根据本规定案件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关联案件检索情况无需单独制作报告,可以在类案检索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条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聚法等,对本院以及上级法院已经审结的类案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公诉机关提交类案的生效裁判支持自己主张的,承办法官可以予以参照。
检索关联案件与类案有困难的,可交由审判管理部门协同有关审判业务庭室、综合办公室共同研究提出建议。
第五条 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
(一)法律适用问题分歧较大,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二)纳入院庭长监督管理的“四类案件”;
(三)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
(四)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五)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公诉机关提交类案与关联案件的生效裁判支持自己主张的案件;
(六)其他院庭长认为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第六条 类案检索可以依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裁判文书;
(三)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
(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
(五)本院或者其他具有借鉴意义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
按照前款规定检索类案,应当进行全面检索,在先顺位有类案的,应当予以检索,并纳入类案检索报告。
第七条 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从基本案情、争议焦点中提炼关键词,或者将拟适用法律条文、法律适用问题等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到的案件进行比照,确定是否属于类案,并从检索到的类案中梳理提炼裁判要旨。
第八条 对于检索到的类案,区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应当作为参照;
(二)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顺位检索到的其他案例和生效裁判,可以作为参照。
第九条 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对关联案件及类案的检索情况进行汇报。
第十条 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应当制作检索报告。检索报告可以作为审理报告的一部分,也可以单独制作,归入副卷。
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检索报告应当包括待决案件争议焦点、检索主体、检索时间、检索平台、检索方法、检索结果、关联案件与类案的裁判要点、运用情况及理由说明等内容。未提交检索报告或者检索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审判委员会秘书应当要求承办法官补充完善。
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检索报告可以采用填充式、表格式等简略形式。
第十一条 经检索类案与关联案件,具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关联案件由本院其他法官审理且尚未结案的,承办法官应当就案件处理进行沟通,确保裁判尺度统一;经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部门负责人提请分管院领导研究讨论,必要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专业法官会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合议庭经复议后不同意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二)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以外,在合议庭评议时作出说明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
(三)在办理新类型案件过程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由分管院领导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或上级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后,呈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五)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报请部门负责人研究后通报审判管理部门,由审判管理部门配合相关审判业务庭室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后,呈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二条 案件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类案检索的,不得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 类案强制检索情况以及结果运用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以及法官审判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联案件检索报告模板;
2.类案检索报告模板(拟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使用);
3. 类案检索情况登记表模板(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使用)。
附件1:
关于XX 案的关联案件检索情况报告
一、关联案件检索情况
概括写明自办案平台检索到的关联案件情况。
二、对本案影响情况
概括写明检索到的关联案件是否与本案属于相似案件,与本案有何不同,是否会对本案审理产生影响。
附件2:
关于XX 案的类案检索情况报告
(拟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使用)
一、案件的争议焦点
概括写明待决案件的争议焦点,列明存在适用争议的法律名称及条文内容。
二、类案检索情况
(一)检索主体、时间、平台及范围
详细写明类案检索主体、时间、使用的平台和检索范围。
(二)检索的具体方法
列明检索的关键词、地域、审级、裁判时间等检索条件。
(三)检索到的类案基本情况
1.写明类案的检索结果,如果未查询到类案,可以注明无检索结果;如果检索到的类案较多,可以列明案件数量,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分别说明案件情况,建议使用表格列明;
2.指导性案例及参考性案例的类案检索情况需列明相关案例的裁判要点和基本案情;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案例的类案检索情况需列明相关案例的刊登时间、裁判要旨和简要案情;
4.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裁判生效案件的检索情况需列明相关类案的简要案情和争议问题的裁判方向。
三、对本案裁判结果的参照价值
着重比较检索到的关联案件、类案与本案的异同点以及对本案裁判的参考性,在处理意见部分可就此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如检索出的案件裁判方向差异较大,应分别列明,在陈述处理意见时,应说明理由,并在报告附件中附上不同裁判方向的典型案件。
(一)类案参照价值分析
(二)本案处理意见
附件3:
类案检索情况登记表(样式)
(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案件使用)
案号 | |
检索时间 | |
检索方式 | |
检索结果 | □有 □无 |
类案裁判要点 | |
结果运用情况 | |
备注 |
注:未检索到类案的,不填写类案裁判要点和结果运用情况。
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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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5 16: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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