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以来,我院审判委员会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审判委员会职能,努力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以期适应新形势下审判管理改革工作的需要。现将半年具体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工作概况
一是完善案件提交讨论的程序。规定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经过审理和评议后写出书面报告,在报告中写明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争议焦点和合议庭或承办人员意见,并将审理报告在每周四前送交审委会秘书进行登记,由审委会秘书提前2天将审理报告发至各审委委员手中,使各委员熟悉基本案情,确保委员正确发表意见,保证案件质量。二是规范案件讨论程序。要求其他委员先发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三是完善列席人员的规定。要求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对案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成员在必要时列席审委会陈述自己的观点。需要邀请检察长列席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上半年,我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11次,讨论案件21件,研究文件议题1件。其中信访终结案件1件,刑事案件6件,民事案件4件,执行案件4件,司法救助案件6件。研究通过《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办法》,堵塞制度漏洞,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和发放。
审委会决议的21件案件,占本院全年已结案件0.87%。所讨论的案件中,审委会按照合议庭意见决议的案件占讨论案件总数的90.48%。
二、下一步工作建议
1.讨论案件和议事效率仍有上升空间。一般情况下,审委会委员在讨论案件时不直接接触案卷材料,主要通过听取承办人汇报的方式来了解案情,在了解案件的全面性方面有所欠缺。
2.审委会改革路径需继续探索,重构能“进”能“出”委员选任机制,建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案件责任制,逐步放简放权,以适应审判管理发展的需要。
3.审委会的跟踪反馈机制还需加强。审委会会议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会议过程中,还体现在会议的执行力上,对于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后被二审、再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按年度收集,并归纳分析原因,形成报告向审委会委员反馈,以提高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09 14: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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