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当今世界伴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也随之不断加强,信息交流也伴随着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新的社会关系也在慢慢形成。跨区域的商事、民事活动也随之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特别是2020年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传统的审判模式已经无法完成现实的审判任务,难以充分保障公众的权利。近年来,尤其是疫情期间全国各级法院都进行了线上诉讼的探索,本文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视角从诉讼立案、送达、审判等各个阶段对在线诉讼进行分析,结合本院、本地区、以及全国其他兄弟法院的做法,进行分析,剖析在线诉讼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困难,最终提出解决建议。全文共6430字。
主要创新观点:
以某区法院为样本结合全国其他法院,贯穿整个案件各个诉讼流程进行分析。因笔者在人民法院各个部门都有相关工作经历,故分析较为详实、真实,重点把握较为准确,具备较强的实践性。
以下正文:
2016 年 2 月,我国最高院出台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全面规划了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明确了信息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将总目标确定为促进审判体系及审判能力现代化。如何把握时机,抓紧互联网、大数据、高科技和人工智能等发展机遇,紧跟科技的脚步,顺应时代的潮流,已经成为目前法院所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公民的法治意识逐年提高,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导致了各个法院案件呈指数上升,与同时的是高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日新月异,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到各个领域中,相伴而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购物纠纷,网络言论侵权和媒体报道侵权的纠纷也备受关注,致使法院所承担的审判任务过于繁重。
随着高铁、港珠澳大桥等交通的便捷使得人们的社会活动范围愈加广泛,人们可能活动于全国乃至世界的各个角落,许多时候不得不千里迢迢赶赴管辖法院参加诉讼,导致诉讼成本增加,影响诉讼的便捷性。另外,常常会出现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立案、出庭参与诉讼等情况,比如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特别是今年疫情期间,对在线诉讼又起到了进一步催生的作用。全国法院开始在民事案件中增加了互联网诉讼的方式,不断探索着彻底解决审判顽疾的审判方式。但由于互联网诉讼这一诉讼方式出现的时间尚短,许多相关的规定并不算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等待解决,因此本篇文章的写作就是要发掘这一诉讼方式的不足并提出改善意见。
一、站在风口上的在线诉讼--我国在线诉讼运行的主要表现
(一)网上起诉、网络立案,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形式远程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身份信息等相关诉讼材料,人民法院通过在线审查的方式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邮寄诉讼材料的立案方式。网上立案极大的便利了当事人,使其免于路途遥远舟车之苦,亦不受时间的限制,全天任何时段均可以提交材料,便于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同时也方便了法院对于立案材料的审核,有效的对于立案窗口进行了分流,提升工作效率。以某基层法院为例,网上立案已经达到了95%以上,已经成了立案的主流形式。
(二)远程取证、作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出庭的当事人因路途遥远、出庭成本或其他原因无法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通过视频连线、电话连线的方式在法庭之外进行证据调取及证据出庭作证。极大地减轻了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及时、有效进行。
(三)电子送达,指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将法律文书存储在计算机储存设备中,并以电子光学手段发送或接收的方法,主要包括了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较传统的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具有高效、便利、即时、迅速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送达快速接收送达结果,又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在工作时间、送达人员数量的投入、送达资金成本都极大的压缩。
(四)网络庭审直播,指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语音、视频传输途径,让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可以分处于法庭和异地远程参与庭审,实时同步进行起诉答辩、举证质证、取证作证、答辩陈述等审理活动,例如移动微法院、云开庭等。
(五)案件流程网络公开。指当事人通过获取案件信息码,在司法流程公开的信息网站上实时查询案件的立案、审理、审结等相关信息。同时能够点击进入查询电子卷宗、案件裁判文书等信息。该信息与法官的审判系统同时生成,当事人可在送达前较早的了解案件信息。对于法院而言,提高公开流程使得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二、疑问与期待共存的在线诉讼--我国民事在线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我国在线诉讼虽然已经开始广泛应用了,给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带来了便捷,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及面临种种困境。上一章节所述的在线诉讼应用的几个方面中网上立案、远程取证、案件流程网络公开三个方面应用比较早,因其简单易操作、技术门槛低、当事人配合程度高等特点在具体应用中所存在的困境较少,在此不做重点讨论。接下来就电子送达、网络庭审两方面重点分析所面临的困境及存在的不足。
(一)电子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如上一章节所述,电子送达有着快捷高效的特点。但是在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是对原告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而对于人民解决人民法院的“送达难”的问题帮助不大。长期以来“送达难”指的是向被告、第三人等的送达,而目前电子送达通常采取的是华宇系统办案系统向被告手机发送短信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而目前各个省份出台的电子送达的规定中很多省份,如吉林省均以被送达对象同意电子送达为前提,如果送达对象同意电子送达亦会比较容易取得当事人地址确认书。所以目前关于电子送达缺乏法律的相关进一步规定,使其缺乏法律基础。自 2001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人民法院专网建设技术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以及《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 等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形成体系。我国目前有关于互联网诉讼方面的规定都只出现在规范性文件中,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级别相对于法律法规来说仍是较低的,效力范围都仅及于地方各级法院的行政疆域内。规定较为滞后缺乏灵活易操作性,导致互联网诉讼审判方式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同时缺乏一部联动各个部门的法律,例如与工信部门联动,获取当事人的实名认证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并没有将互联网、大数据的高效、快捷、范围广泛用于电子送达中,解决“送达难”的问题。
(二)网络开庭中存在的困境
网络庭审跨越式空间的障碍,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疫情期间互联网庭审案件数量增多,网络调解案件增多。较往年提高10倍以上,特别是涉及湖北、黑龙江、吉林市的案件,基本采用网络开庭的形式审理。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同时在提高了审判效率。但是在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1、庭审礼仪问题。如 2015 年 9 月,吉林省高院在开庭审理一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的过程中,采取了视频连线的形式进行审理,在等待期间由于异地审判,当事人在空间上不受法庭的约束,行为上亦无法约束,出现了当事人故意拖延庭审的情况。并且在在线庭审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衣着打扮与所处环境的不妥也极大的影响到了庭审的规范化,导致了庭审的威严性直线下降。
2、当事人操作问题。对于在线庭审,我省采用云法庭和吉林移动微法院两种模式。无论哪种模式均要求当事人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对于一些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大的当事人都存在困难。特别是云法庭程序,很多律师和法务人员都表示不易操作,注册、登录等较为困难。
3、设备、技术人员问题。在线庭审对于法庭的审判设备、网络设备要求较高,很多法院在开庭过程中存在卡顿,影响庭审效率。同时在庭审过程中也容易出现一些闪退、乱码等故障,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立刻协同解决,才能顺利完成庭审,但是计算机专业的人才在法院凤毛麟角,现有的网络管理人员普遍素质不高,缺乏带有政法专项编制的、较高素质的计算机人才。
4、证据审查问题。在线审判在互联网法院采取了广泛的应用。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每年每人审结千余件案件,均采用在线庭审的形式进行。在证据审查上因涉及互联网的纠纷诉讼多可以从网络上采集固定证据,故对于证据原件的审查无较高要求。而其他民商事案件则不然,对证据的审查有着较高的难度,可以说整个庭审的核心和重中之重,而传统庭审则需要当庭审核证据原件,对方当事人根据原件质证。在线诉讼需要当事人当庭上传证据的照片或者扫描件,受当事人操作能力、技术的影响,证据的清晰度不一,使得对方当事人表示无法质证,或者上传证据一方当事人即使上传图片为高清,对方当事人仍不予质证,认为存在造假的嫌疑,导致审判人员亦因为证据的真实与否无法对证据予以采信。而通过庭后邮寄证据原件的形式,存在证据原件在途遗失、法院单方审查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减损的风险。
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国家在线诉讼的发展情况及经验
1、德国经验。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与推广,在2013 年时,德国正式颁布《电子司法法》等多部法律,
明确对于远程审判、诉讼参与人的通讯方式以及债务人财产信息等都做出了全面的信息化改革规定,进一步规划了德国信息化法院的整体框架。从立法到司法,信息化审判的影响到审判工作的各个角落:从立案开始,在一审、二审及三审程序中,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的方式向立案庭提交诉讼材料;可以通过电话会议及视频会议的形式展开法庭辩论,无需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对于庭审笔录,允许法院通过录音设备的形象存储,通过电子文件的形式保存;对于电子送达同样为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电子信息的情况进行送达;最后,同样适用审判流程公开化,当事人通过网络实现对于诉讼各个阶级及卷宗的浏览阅读。
2、韩国经验。作为亚洲地区较为发达的国家,同样也是司法信息化的先锋,最先设立了网络法庭和互联网诉讼,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早在1995 年的时候,韩国便开始着手诉讼信息化,韩国司法部在 2001 年制定了一份专门服务于司法程序的电子文件计划,极大地简化诉讼程序, 2006 年颁布了《督促程序中关于对电子文件使用的法律》,致力于对司法专用电子文件系统的建立,并由简单的督促程序案件拓展到其他程序中。于2010年颁布了《民事诉讼中关于使用电子文件的法律》,规定了在民事诉讼中,排在首位的知识产权诉讼允许适用电子化手段。并随即在细化规定中表明电子诉讼行为的适用顺序:应当先从知识产权诉讼拓展到民事诉讼再到执行、非讼案件。同年,韩国专利法院开始了互联网诉讼行为试点,最终实现了接近 70%的民事案件都已采用网络法庭远程审理的成果。同时韩国最高法院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制定了相应的互联网诉讼实施细则,并通过发布相关文件的形式强调管理规定,这就为互联网诉讼的适用建立了法律依据。
3、美国经验。美国借助硅谷的优势,电子虚拟法庭系统探索较早,也保持领先的地位。1990 年时,美国就出现了线上起诉及立案的新形式,法院无纸化运动被提出。1993 年,“法庭 21”项目开始启动,这一项目致力于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辅助法院信息化建设,并提出了建设虚拟法院的设想。后以印第安纳州破产法院为代表的部分法院开通了电子数字化案卷管理系统,当事人可以通过登录网址、发送E-mail的形式提起诉讼。2001 年美国建立世界第一个虚拟法庭--密歇根州法庭,该州议会制定了《网络法院法》,并以此为依据成立了第一个网络法院。在《网络法院法》的法条中也直接规定了案件受理条件:即当事人自愿原则和标的额限制原则(2500美元以下)。案件类型被限定于商业不动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等商业类案件。同时也规定了排除网络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在州网络法院,案件流程的设定主要包括了网上起诉、远程庭前审查、网络庭审及远程听证等程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网络法院的优势在于所有诉讼流程都能够通过网络在线进行,不必到庭,更能节约时间与诉讼资源。
四、变革中的在线诉讼--在线诉讼规则的构建及创新
(一)建立完备与时俱进及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1)明确适用案件的范围
从在线诉讼的特点来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案件激增的需求,提高诉讼效率以及便利异地当事人行使权利。结合了其他国家的做法,我国适用民事在线诉讼的案件范围从审级上来说应该先主要为一审案件,适当放宽至二审案件。对于案件类型的选择,主要可以集中在以下几种:一是案件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简易程序案件。二是一审终审制的小额诉讼案件。三是涉及网络案件、网络侵权案件、网络购物,网络金融等基于互联网行为产生的纠纷,由于当事人的所在空间建委分散,秉承“网上案件网上审”的原则,能够便利当事人,同时证据也较为容易通过互联网进行固定,对于证据原件的审查要求不高。同时,这类案件适用电子诉讼方式的优势也更为明显。四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如身体原因、疫情原因、当事人在国外的情况,通过在线诉讼能够大大的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明确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的 87 条就对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过受送达人同意后,法院才可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由于互联网诉讼只是民事诉讼方式的其中一种,对于互联网诉讼的条件的规定上应当与传统送达保持一致,避免冲突。确定了有关互联网诉讼的适用条件大致立法思想与立法目的后,我国互联网诉讼的适用条件应当尽量契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具体条件设置主要包括下列几点。一是限制电子送达需经过当事人同意的同时,针对故意逃避避诉讼的当事人赋予法院强制决定的权力。很多典型逃避送达的当事人,在能够确认手机号码确为其使用,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可以通过短息、微信的形式进行送达。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法院便采取了电子送达自动弹屏的技术,在被送达人手机内自动弹出,非阅读完毕或者回复不得退出,值得推广借鉴。二是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依据,同时提高准予申请的范围和数量,尽量在设备、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以当事人的意愿为优先。三是设置互联网诉讼与传统诉讼的程序衔接与转换规则,即当事人在受到客观条件影响的情况下,优先使用线上审判,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更,则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或者案件审理需求切换至传统审判模式。如果在传统审判模式已经完成了证据审查、案件事实的基本认定的情况下,可以对于辩论、补充代理意见、补充新的简单证据、鉴定意见书等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用线上审判,避免当事人二次参加诉讼的成本。
(3)明确在线庭审规则,确保审判威严。
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于在线诉讼的程序性的详细规定,仍然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但是其他国家已经有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适用在线审判的先例,我国在立法中也可以对此做限定性的规定。对于一些声称在外地不同意到受案法院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不参与庭审,可以依职权告知其在线审判的方法和地址,给予其充分表达的权利,如若再以距离和费用为由,则需承担缺席审判的后果。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行为举止不够严谨导致庭审威严性丧失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十分有必要对网络庭审的规则进行明确,制定相应的庭审规则,对于进入在线法庭的时间、着装、环境进一步的规范,避免庭审礼仪的缺失。
(4)加强对于虚假陈述、虚假提交证据的处罚。在线庭审效力与线下庭审一致,应当在立法阶段确立当事人如果在在线庭审中提交伪造、变造的证据则承担法律后果。同时在程序性立法条文中载明在在线诉讼前需在线签署诚信保证书,对此再次申明。
(二)与其他部门协同作战
前文所述电子送达问题,因无法获得被送达人员的准确信息,所以无法实现送达的目的。可以与工信部门共享数据,通过实名认证的手机进行短信送达。也可以与互联网电商平台共享大数据信息,获得被送达人员的常用或者多个送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浙江法院与阿里的联动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应当将此经验全国推广。
(三)提高对于在线诉讼科技法庭的软件及硬件的支持。各级法院应当对于在线诉讼向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确保法庭的软件及硬件能够满足在线诉讼的需求。同时应当在公务员招录中设立网络管理职务,招录计算机专业的相关人才从事网络开发、维护工作,在在线庭审出现故障之时能够及时解决,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同时设计简单便于操作的软件及界面,更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总之,在线审判在我国刚刚兴起,正在广泛应用,且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希望在今后能够通过立法、多方联动、财政保障、人才引进的各种方式使其取得长效的进步。
注释
(1)郁巨平:《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研究》,浙江工业大学 2017 年硕士论文。
(2)邓燕玲:《我国民事互联网诉讼方式研究—以网络庭审为中心》,广西民族大学2018年硕士论文
(3)张淑秋:《吉林电子法院“e”流程变革审判方式——法院信息化建设不再满足于小修小补实现全业务全方位全天候全流程覆盖》,《吉林人大》2015 年第 11 期。
(4)卞建林,焦洪昌:《传媒与司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发布人: 王 瑜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6 1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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