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运行情况
自2015年5月登记立案制度实施以来,经开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律规定,针对符合起诉条件、需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等三类不同类型的案件分别处理。首先,符合起诉条件的当场予以立案,实现高效立案;其次,需补正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避免当事人因立案多次折返法院,减轻当事人诉累;第三,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严格按照登记立案制的规定书面裁定不予受理,绝不主观不立案,口头搪塞当事人,并向当事人交代不服本裁定的救济权利。立案登记制实施一年多来,本院努力克服困难,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0%以上,基本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立案登记制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一些滥用诉权的奇葩案件也随之增加,这些滥用诉权的行为,干扰了正常审判秩序,挤占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甚至会造成相对人的损害。原因在于有的群众对立案登记制存在认识误区,片面的认为所有起诉法院都能立案,从而把一些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事由,也要求法院有案必立同时,也有个别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以合法形式进行不正当的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同样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等五种情形的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对此,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公众误解,引导当事人更加珍惜和合理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滥用诉权。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6 16: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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