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管理和退出机制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加强员额法官的管理和退出,建立如下管理方案。
二、主要内容
1、员额制度
根据司法职业特点,建立员额管理制度,科学设置员额比例,逐步优化法院队伍结构。
(1)员额比例
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法官办案工作量和三级法院功能定位、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科学核定法官员额。以人员编制总数(人员编制数加核定文职人员数)为测算基数,按照向审判工作倾斜的原则,设定法官33%、审判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的员额比例(审判辅助人员中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比例暂定26%、16%、10%左右)。
(2)员额管理
统筹管理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员额,通过对各级法院人员编制的核定、分配和调整实现具体员额控制。根据三级法院功能定位、任务安排和实际情况,在三类人员各自员额总额度内,对各级法院员额比例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中院按33%、52%、15%员额比例试行;基层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可略高于33%,三类人员可按35%、52%、13%左右比例试行[4]。各法院按照员额比例配置管理本院各类人员员额。
(3)人员补充
高院根据案件量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报请有关职能部门调整全市各法院人员编制总量,根据每年自然减员、增编数量、空额情况按比例补充各类人员。
(4)人员管理
目前,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大部分在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也有部分在综合管理部门工作。研究制定法官考核定岗方案,各院根据法官岗位职责及核定的各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员额数,进行分类定岗。定岗后归入法官职务序列的,计入法官员额;归入其他职务序列的,计入相应类别员额。根据现有岗位类别区分如下:
具有审判员职务,在法官岗位工作的人员:经考核符合法官留任标准的,计入法官员额;经考核不符合标准或本人自愿调离法官岗位的,由组织另行安排岗位,转入新岗位职务序列。
具有审判员职务,在非法官岗位工作的人员:本人申请转入法官岗位的,经考核符合标准,可经组织选调转岗计入法官员额;经考核不符合标准、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留在原岗位工作的,计入原岗位职务序列。
具有助理审判员职务,在法官岗位工作的人员:经考核符合法官留任标准的,计入法官员额。经考核不符合标准或本人自愿调离法官岗位的,由组织另行安排岗位,转入新岗位职务序列。
具有助理审判员职务,在非法官岗位工作的人员:本人申请转入法官岗位的,经考核符合标准,可择优选任转岗计入法官员额;经考核不符合标准、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留在原岗位工作的,计入原岗位职务序列。
上述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不在法官岗位工作的人员,改革后其法官身份、等级、待遇予以保留。根据法官员额缺额情况,因工作需要,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可通过组织选调(保留审判员身份的人员)或择优选任(保留助理审判员身份的人员)方式交流至法官岗位,计入法官职务序列。
2、 法官等级套改
以2015年10月1日的职级职务为基础,对现有人员根据岗位类别分别套定相应的专业等级。之后根据各类别职务序列新的等级管理办法执行。
(1)具有法官职务人员的等级套定
分类定岗前先套定等级:已经任命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部参加法官等级套改,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旧办法)续接、确定法官等级,后依据2011年中组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套定新的法官等级(附表2),之后按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分类定岗。
(2)不具有法官职务人员的等级套定
分类定岗后套定等级:分类定岗后,归入法官助理序列的,按照原级别和任职年限等套定新的法官助理等级;归入书记员序列的,委任制书记员按照原级别和任职年限等套定书记员能级(聘用制书记员按照服务年限、速录等级等套定书记员能级);归入司法警察序列的,原警衔平移;归入司法行政人员序列的,除已经任命的法官职务和等级予以保留外,其他法律职务不予保留。
3. 法官职务序列
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选拔和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建立法官等级管理制度,实现法官的专业化管理。
(1)法官等级的设置
根据《法官法》第18、19、20条相关规定法官等级设置四等九级,由低到高分为初级法官(四级法官)、中级法官(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高级法官)、大法官(二级大法官)。
(2)法官等级的确定与晋升
从法官助理中选拔的初任法官评定为四级法官,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的法官根据公布的岗位确定等级。其它法官等级采用逐级晋升与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法。四级法官逐级向上到三级高级法官采取按期晋升制,年限期满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正常晋升;三级高级法官逐级向上到一级高级法官采取选升制,设定法官资历、工作年限、办案质效等选升条件;获颁省部级以上优秀法官、审判业务专家或其他重大荣誉、称号的,可提前晋升或参加选升。高中级法院不担任领导职务选升的一级高级法官,以及基层法院不担任领导职务选升的二级高级法官,员额各不超过3人。根据相关规定,法官有违纪违法等情形或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暂缓晋升或降低其法官等级直至免职并取消等级。
4、法官职业保障
(1)法官薪酬待遇
根据《法官法》第36条按审判工作特点制定法官工资制度和标准的规定,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每一法官等级对应相应的薪酬标准,按照法官等级拉开级差。根据《法官法》第37条的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法官助理的薪酬按公务员职务职级薪酬收入+法官助理岗位津贴方式发放[7]。每一等级对应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附表4)。法官助理岗位津贴标准建立与公务员薪酬的联动机制,公务员薪酬上涨时,岗位津贴标准按比例同步上涨。岗位津贴具体标准商有关职能部门核定。
5、员额法官退出机制
根据高院的员额法官管理规定,员额法官退出员额必须自愿申请,经过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同意之后,报请高院法官管理处备案,才能退出员额。退休人员照此办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9 09:15:23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