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法官履行职务,维护法官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根据《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法院工作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受理权益被侵害法官的援助申请,督促本法院或部门履行保护法官权益的职责,消除对权益被侵害法官声誉的不良影响,必要时介入事件调查、协调权益保障补救措施、提升法官安全防范意识等,切实履行法官权益保障的职责。
第三条 通过各种形式对全体法官进行安全防范、心理健康、危机处置等方面的专题培训。
第四条 围绕法官权益保障工作选择相关课题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并及时推动成果转化。
第五条 精心组织策划每年宣传工作,扩大维护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宣传效果。
第六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通报和决议有关法官权益保障重大事项和工作方案,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委员会日常工作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工作群等便捷方式随时进行。
第二章 法官申请援助程序
第七条 法官本人认为存在个人权益受到威胁的情形,可通知任何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应详细了解内容,并做进一步处理;如遇安全问题,应第一时间以最便捷、迅速的方式,联络本院安全保卫工作人员。
第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直接接到法官援助申请的,应及时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并直接将工作部署告知法官本人。
第九条 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本院就法官申请援助事项作出处理结论的,抄送上一级法院。委员会应当就处理结论及时与求助法官进行沟通,并听取意见。
第十条 委员会应当召开主任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就委员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保障委员会对求助法官申请援助的事项,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调查意见及时向求助法官作出反馈。
第三章 法官权益维护措施
第十二条 发生法官权益受到重大不法侵害事件,任何委员均有权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及时研究提出对受害法官权益进行维护的方案及措施。
第十三条 法官及其近亲属因法官履职遭受重大人身、财产和安全损害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应当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向社会作出回应,就发生不法侵害事件提出强烈谴责,并建议有关方面依法追究责任,同时督促所在法院及时对受害法官及其近亲属进行安抚。
第十四条 发生妨碍法官依法独立办案、违法追究法官审判责任、不当考核法官审判业绩、错误作出对法官惩戒决定等损害法官权益事件的,委员会应当根据求助法官的申请,在调查核实后,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员会也可以根据事件的性质及求助法官的需要,以委员会的名义联系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发生有重大影响的侵害法官权益事件的,委员会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建议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件真相,谴责侵权行为,恢复法官名誉。
第十六条 对于不当或过度分配法官业外负担并严重影响法官正常审判工作的,委员会必要时可根据调研结果向上级法院党组报告并提出建议;确认不属于不当或过度分配法官业外负担的,对求助法官做好相应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 对在履职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法官,委员会可以给予其一定物质补偿,也可以专程对其进行慰问。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保障法官权益的工作职责,维护法官职业尊严,推动法官福利待遇的提升。
第十九条委员会设立并向全体法官公开专用求助电话和电子邮箱,供法官申请援助、投诉以及提出建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接听电话、收阅电子邮件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二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遭受不法损害,向委员会或所在地区委员提出援助申请的,委员会应当予以关注,并积极推动本院及时维护司法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7 13: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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