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构建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之间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的良性互动关系。法院工作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应当充分尊重律师,友善对待律师,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
第二条 设置律师“绿色通道”,对于来我院办理立案申请的律师,按规定核实律师持执业证、当事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有效证件,可由“绿色通道”直接进入诉讼服务中心,对于律师本人及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免予安全检查。
第三条 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工作室,配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硬件设备,并联通无线网络和公用电话。律师可在本院律师工作室体验和使用电子法院网上立案、电子阅卷和案件信息公开等电子法院诉讼应用。
第四条 律师持有效证件,经审核后,即可通过内网在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电子档案查阅、摘录、复印案件材料。对律师代理的法律援助的案件需要复印卷宗材料的,免收复印费。
第五条 对于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件,提交的证据材料,引导律师通过电子法院、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优先审查。
第六条 律师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和诉讼文书的,法院收件部门应当及时将材料和诉讼文书移转承办法官或跟案法官助理。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向律师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七条 推广使用电子送达方式,法院应当按照律师填写的接受文书传真号码、手机号码,以及系统自动生成的专用邮箱账号,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方便律师接受诉讼文书和交换证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依法不能采用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除外。
依法不能采用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律师因故不能到法院直接领取的,法院应当采取邮寄等便利方式及时送达。
第八条 积极邀请律师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强化协作配合,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推动案件有效调解。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包含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实习律师。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8 09:47:00
访问次数: